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君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鲁某与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鲁某。委托代理人:廖武雄,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与被告刑某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鲁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何学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