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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游琦与史海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琦,史海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游琦(曾用名游奇),女,汉族,1988年10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海田,男,汉族,1961年11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曹莉萍,汉族,1964年3月7日生,系被告史海田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张军涛,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负责人朱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月亭,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游琦诉被告史海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未做精神损伤鉴定,继续诉讼会损害原告权益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史海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琦撤回对被告史海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游琦承担。审判长  吕松涛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代雅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茜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