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德萍与孙礼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萍,孙礼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王德萍。被告:孙礼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萍诉被告孙礼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萍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正当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辉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