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袁某,1987年11月13日。委托代理人:钱亚涛,泰州市姜堰区姜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爱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