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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仁成与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途畅运输有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仁成,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市途畅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威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仁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志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途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威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云,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仁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威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市途畅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威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仁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院审查查明,刘仁成于2012年6月15日即由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了本案二审判决书,但其于2015年6月4日才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一般为两年,故刘仁成至迟应当在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现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刘仁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仁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