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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风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赵凤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贺衍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昆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赵凤祥,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凤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岐伯养生堂医疗保健服务有限公司50元。审判员  王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