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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xx与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宋xx,女。被告秦xx,男。原告宋x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梁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xx经本院传票合法性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xx诉称,我与被告秦xx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儿子秦mm(十八周岁),因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目丧失视力,不能独立生活,未上过学;女儿秦nn(十二周岁)在校接受教育,两孩子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当中,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且被告在外地工作,一年原、被告见不了几次面。原告为一家生活操劳,而被告却懒惰不好好工作养家,致使双方感情发生裂痕。被告从2015年7月28日离家外出打工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总之,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生活的可能性,故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双方婚生子秦mm(十八周岁,残疾儿童)、婚生女秦nn(十二周岁)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3、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三间土窑洞、29英寸海尔彩电一台、银河125型摩托车一辆、荣事达双缸洗衣机一台、澳柯玛冰箱一台以及家具和生活用品全部归还两个孩子所有;4、共同债权一万五千元(被告哥哥秦海云所借)归两个孩子享有;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秦xx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宋xx与被告秦xx于1998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儿子秦mm,现年十八周岁,因患有先天性脑积水双目丧失视力,不能独立生活;女儿秦nn,现年十二周岁,婚生子女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从2015年7月28日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宋xx于2015年7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处理婚生子女抚养等问题。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珍惜夫妻情谊;特别是从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双方也不宜离婚。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若能多为家庭子女利益考虑,相互理解、忍让,便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xx与被告秦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梁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