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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荣先与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先,王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先,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王明忠。本院在执行刘荣先与王明忠(2015)滨塘民初字第03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