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荣先与王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先,王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刘荣先,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王明忠。本院在执行刘荣先与王明忠(2015)滨塘民初字第030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