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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广兵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59号罪犯李广兵,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李广兵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8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广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65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广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652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广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广兵减刑一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李广兵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达建华审 判 员  袁粟波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