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2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黎银燕与周婉莹、黄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银燕,周婉莹,黄宇峰,梁丽,李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913号原告黎银燕。委托代理人梁安昌,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婉莹。被告黄宇峰。被告梁丽。被告李炯。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银燕与被告周婉莹、黄宇峰、梁丽、李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银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银燕负担。审 判 员 谢晓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邓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