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洪远兰与吴建平、朱一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远兰,吴建平,朱一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798号原告洪远兰。被告吴建平。被告朱一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远兰与被告吴建平、朱一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待内固定取出后重新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远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洪远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益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