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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赵广利与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命令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利,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初字第32号原告赵广利,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周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刚,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齐民,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广利不服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长城执停(2015)第0612、0701、0713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就涉案建设楼房已进行了合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并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广利负担。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李宝安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宝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