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晓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晓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060号罪犯刘晓俊,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保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晓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四年七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七年三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0年一月、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2014年度被评为劳动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晓俊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