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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林光寿、朱梅娟与朱梅娟、朱尚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寿,朱梅娟,朱尚光,朱秋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708号原告:林光寿。被告:朱梅娟。被告:朱尚光。被告:朱秋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寿与被告朱梅娟、朱尚光、朱秋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光寿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光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寿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光寿负担。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舒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