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林光寿、朱梅娟与朱梅娟、朱尚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寿,朱梅娟,朱尚光,朱秋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708号原告:林光寿。被告:朱梅娟。被告:朱尚光。被告:朱秋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光寿与被告朱梅娟、朱尚光、朱秋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光寿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光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寿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光寿负担。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胡舒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