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舒金发与李春亮、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金发,李春亮,李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32号原告舒金发。被告李春亮。被告李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金发诉被告李春亮、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亮、李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金发撤回对被告李春亮、李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军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