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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舒金发与李春亮、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金发,李春亮,李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商初字第32号原告舒金发。被告李春亮。被告李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金发诉被告李春亮、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亮、李秀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金发撤回对被告李春亮、李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军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