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顾双喜与顾双喜、蒋飒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顾双喜,蒋飒飒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73-2号原告: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百定。委托代理人:陈磊、夏晶晶。被告:顾双喜。被告:蒋飒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顾双喜、蒋飒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152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5元,合计2725.50元,由原告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