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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宝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闻喜路555弄49号409室。法定代表人章瑞平,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门广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叶宝立。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宝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57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叶宝立给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8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叶宝立担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辰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