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与李永江、梁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小区。委托代理人霍升,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永江,男,31岁,蒙古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56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梁桂云,女,55岁,蒙古族,退休工人,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江、梁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桂云所有的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街道办事处四委五组土木结构住宅(产权号:0346**、建筑面积49.98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