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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李展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68号。代表人杨干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坤全,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展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展强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展强有位于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凤岭街23-3号(大园塘综合商城)404房屋一套,本院已于2015年6月17日向梧州市房产管理局送达裁定书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但由于受目前宏观经济下行以及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的影响,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该房屋,且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