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亮亮与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亮亮,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64-1号申请执行人伍亮亮,女,1979年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福县名骏名都大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张友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242号等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伍亮亮等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公司在安福县机关事务局有履约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江西名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安福县机关事务局的履约保证金20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