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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特清算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启明与北京山川联合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山川联合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法特清算初字第202号申请人北京山川联合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继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8月31日,北京山川联合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川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成立后对山川公司依法进行强制清算工作,根据信函、电话、实地走访等途径向山川公司现有工商登记股东以及原有股东进行调查,截至目前无法获取山川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已无法继续清算,故请求本院终结山川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孙启明对山川公司的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2月2日指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山川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均下落不明。现有工商登记股东苑长礼表示通过第三方购买山川公司营业执照,购买营业执照时使用了边守胜的身份证,对山川公司的财产不了解,无法向清算组移交。在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期间,没有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现清算组申请终结山川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山川公司清算组已经履行了对山川公司进行清算的职责。山川公司,包括山川公司的股东,未能向清算组交接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印章等,导致清算工作不能按照工作方案和清算程序继续进行。故山川公司清算组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清算程序终结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综上所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山川联合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亚平代理审判员  张 蛟代理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