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科与陈平利装饰装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科,陈平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357号申请执行人陈科,男,汉族,工人,住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被执行人陈平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本院在执行陈科与陈平利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平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科装修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平利离异后离开住所两年以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平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陈平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