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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7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宗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大海,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学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傅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泰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0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上诉人青岛万宝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明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高仁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繁书 记 员  吴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