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胡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19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许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