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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胡某某,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胡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8月19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黄许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