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方满祥与赵友同、杭州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方满祥。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友同。被告:杭州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义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代表人:沈炜。委托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满祥诉被告赵友同、彭埠公司、人保德清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双方争议如下:损失项目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1、医疗费原告主张及依据:143536.45元,依据为医疗费发票。被告赵友同答辩意见及依据:总共垫付医疗费37047.8元,其中34000元在本案中主张一并处理。被告人保德清支公司答辩意见及依据:医疗费143536.45元认可,其中包含非医保用药24127.57元。本院认定及理由:医疗费143536.45元,非医保用药24127.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及依据:38天*50元/天=1900元。被告人保德清支公司答辩意见及依据:天数认可,标准30元/天。被告赵友同的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本院认定及理由:支持原告诉请。3、误工费原告主张及依据:38天*132.5元/天=5035元。被告人保德清支公司答辩意见及依据:天数认可,标准认可88元/天。被告赵友同的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本院认定及理由:支持原告诉请。4、护理费原告主张及依据:22天*132.5元/天+3200元=6115元。被告人保德清支公司答辩意见及依据:天数认可38天,标准认可88元/天。被告赵友同的答辩意见与保险公司一致。本院认定及理由: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一已支付34000元被告二已支付10000元医疗费被告一应支付14127.57元被告二应支付143536.45-14127.57+1900+5035+6115-10000-19872.43=112586.45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赵友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彭埠公司系被告赵友同驾驶的浙A×××××号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故应与被告赵友同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涉案车辆在被告人保德清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人保德清支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人保德清支公司已经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故剩余非医保用药14127.57元由被告赵友同负担,因被告赵友同已经支付37047.8元医疗费,故无需再承担。被告人保德清支公司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损失共计143536.45-14127.57+1900+5035+6115-10000-19872.43=112586.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满祥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12586.45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方满祥负担16元,由被告赵友同、杭州彭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276元。原告方满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赵友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孙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