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监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秦×故意杀人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二中刑监字第01134号王×、刘×:你们因秦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5)二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认为秦×认罪态度不好,一审法院轻判属量刑不当。自古杀人偿命,秦×的犯罪后果很严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审判处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明显偏袒秦×。以一审判决量刑不当,判决不公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依法判处秦×死刑立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关于你们申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的理由,经查,秦×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投案,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抓捕。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一审法院对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并无不当。你们的申诉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