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与贾振海、冀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贾振海,冀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负责人李波,该行行长。被告贾振海。被告冀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诉被告贾振海、冀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