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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黄桥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士军,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贾广哲,山东筱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济民五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街道办事处黄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暂时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济民五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