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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锡利、高伟与金乡县鸿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锡利,高伟,金乡县鸿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锡利。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伟。委托代理人高锡利(系高伟之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乡县鸿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上诉人高锡利、高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