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郑德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郑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被执行人郑德明。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与被执行人郑德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2)北民四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凤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547.46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郑德明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四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