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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刘某、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刘某,某乙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094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焦某。委托代理人陶某。委托代理人史某。被告刘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诉被告刘某、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且原告不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供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玉兰人民陪审员  刘洪前人民陪审员  徐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秀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