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于润波、李会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润波,李会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于润波。被执行人李会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于润波、李会莲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行执审字第2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