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英华、陈丽萍与江西绿山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英华,陈丽萍,江西绿山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杨英华,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陈丽萍,个体户。被执行人江西绿山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正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英华、陈丽萍与被执行人江西绿山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安城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判决书,江西绿山源食品有限公司应付清杨英华、陈丽萍铝合金货款16000元。因被执行人江西绿山源食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英华、陈丽萍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绿山源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6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福县人民法院(2014)安城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