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熊利平与枣阳市银鑫纺织公司、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04-1号申请执行人熊利平被执行人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银鑫纺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峰本院在执行熊利平与银鑫纺织公司、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请求中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