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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熊利平与枣阳市银鑫纺织公司、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704-1号申请执行人熊利平被执行人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鑫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银鑫纺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峰本院在执行熊利平与银鑫纺织公司、陈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请求中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