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7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与樊军、黄彩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樊军,黄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67-1号申请人: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敏。被执行人:樊军,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黄彩鹏。申请人铜陵市红星水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6)铜官民一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黄彩鹏名下财产11553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牧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