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9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大蜀青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德斌、甘学士、李龙英、周天赐、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大蜀青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甘德斌,李龙英,甘学士,周天赐,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94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大蜀青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士权。被执行人甘德斌。被执行人李龙英。被执行人甘学士。被执行人周天赐。被执行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德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64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四川大蜀青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德斌、甘学士、李龙英、周天赐、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甘德斌、甘学士、李龙英、周天赐、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车库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车库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周天赐、甘学士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99号房屋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甘学士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