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恢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树清与周红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树清,周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恢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许树清,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红涛,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身份证号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宁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红涛向申请执行人许树清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08年3月26日起按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止。本案于2010年10月21日提级至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累计提取被执行人工资、奖金及银行存款共22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执行要求。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执行费62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红涛所有的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U22030-014**号房屋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红涛工资、奖金的冻结。三、终结宁江区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琦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