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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宁佐庚与被告付康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佐庚,付康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宁佐庚,男,1949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付康兵,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佐庚与被告付康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佐庚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佐庚撤回对被告付康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宁佐庚承担。审 判 员  曾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曹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