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新军与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军,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李新军,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告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吴洪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军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军撤回对被告呼伦贝尔市公路工程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75元,减半收取66.87元,由原告李新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