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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陈春玉、江禄坤与邓东兴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玉,江禄坤,邓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陈春玉,女,汉族,无业,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江禄坤,男,汉族,上杭县党校退休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邓东兴,男,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玉、江禄坤与被执行人邓东兴侵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邓东兴在本省的商业银行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执行人邓东兴无车辆登记。经向通过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邓东兴没有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陈春玉、江禄坤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邓东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6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