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隆桂章申请执行隆军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桂章,隆军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785-1号申请执行人隆桂章,,男,194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隆军委,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龙军委每月给付原告龙桂章赡养费100元并承担医疗费的五分之一。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龙军委的银行存款二千三百二十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