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308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被告王某某,男,48岁,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货车个体司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14年9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后被告因自己开的车老旧,希望我出资换车。2014年10月16日,我与被告共同到大连二手车市场购买了辽******号中型客车,购车款63,500.00元由我支付的,并由我与原车主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在办理过户时,被告要求写自己的名字,我同意了。购车不到两个月,被告多次提出分手,故诉至法院,把我买的车归还给我或返还购车款,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居。2014年10月16日,原、被告共同到大连二手车市场,由原告出资63,500.00元购买了辽******号依维柯中型普通客车,并由原告与原车主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2014年10月17日原告付给原车主63,500.00元。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时,原告同意办到被告王某某名下。该车辆现由被告使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的笔录和提供的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原、被告到大连购买辽******号中型客车,购车后在办交易过户时,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单从原告提供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内容看,所购车辆系原告与原车主所签订的合同,同时原告并提供了支付购车的凭条。综上,所购辽******号中型客车,系原告出资购买,所购车辆应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月坤出资购买的登记在被告王某某名下辽******号中型普通客车,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把辽******号车辆返还给原告李某某。案件受理费1,38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全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召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