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秦建峰与杜新法、赵金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建峰,杜新法,赵金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建峰。委托代理人:刘广斌,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新法,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霞,女。上诉人秦建峰因与被上诉人杜新法、赵金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建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广斌,被上诉人杜新法、赵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秦建峰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