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逯永丰与胡万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永丰,胡万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商初字第217号原告逯永丰。被告胡万金。原告逯永丰诉被告胡万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永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万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被告胡万金驾驶冀G×××××号长城牌货车行驶至怀安县柴沟堡镇工商分局路口时与原告逯永丰驾驶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驾驶人逯永丰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被告经怀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被告胡万金一次性赔偿原告逯永丰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2万元,被告已支付8.5万元,余款3.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随后诉至本院,证据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1份,欠条1份。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举证的证据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胡万金归还赔偿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万金归还原告逯永丰赔偿款3.5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胡万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虹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