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汤民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司海红、赵洪锋、付明月、付文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海红,赵洪锋,付明月,付文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金初字第83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常朋,男,该社职工。被告司海红,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赵洪锋,男,1976年06月07日出生。被告付明月,女,1992年05月01日出生。被告付文政,男,1977年05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司海红、赵洪锋、付明月、付文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2589元。原告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小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