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永霞,李英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洋。被执行人毕永霞被执行人李英湖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毕永霞、李英湖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乳商初字第45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毕永霞、李英湖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中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