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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道献为与被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道献,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93号原告:秦道献,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委托代理人:李嘉明,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张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密,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道献为与被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道献撤回对被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4元(原告已减半预交16092元),减半收取1609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继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