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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宝与黄建胜、郭邦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黄建胜,郭邦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292-1号原告赵宝,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黄建胜,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郭邦磊,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与被告黄建胜、郭邦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黄建胜于2015年9月13日,以被告黄建胜与原告赵宝在本院民一庭的另一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与本案有厉害关系,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黄建胜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唐彩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