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刘丁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英,刘丁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英,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刘丁一,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吴秀英申请执行刘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丁一工资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吴秀英于2015年9月1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5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邴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