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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利军与王金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军,王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军被执行人王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军与王金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金林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