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利军与王金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军,王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军被执行人王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利军与王金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金林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执行员 赵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